深度合成也给围绕数据、个人信息和算法规制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治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而且,在公法中,个人权利与国家的客观义务也并非一一对应,权利总是个别且列举性的,难以将公法中的权限和程序所具有的制度性自我规制,以及对抽象的公民整体权利保护全部归纳入个人的权利体系中[23]。既有的算法规制多侧重正当程序的控制,缺乏公共决策适用算法技术的实体边界。
传统法治对公权力予以限制的事中机制在于程序控制。但欧盟第29条工作组在发布解释性文件时,却认为第22条属于自动化决策的禁令,即完全的自动化决策以及产生法律上或近似重大影响的识别分析原则上都属于禁止性行为。[18]王苑:《完全自动化决策拒绝权之正当性及其实现路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为中心》,载《法学家》2022年第5期,第83页。如此修改也就意味着,个人必须就自动化决策对其权益有重大影响负担举证责任。例如,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的拒绝自动化决策约束权只是一种事后救济,而非贯穿始终的个人参与,就有学者尝试吸纳GDPR的思路对其予以改造,认为立法并未将拒绝自动化决策约束权局限于事后救济,而是同样包含在自动化决策开始前,就对采用完全自动化决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知情且有权拒绝,在自动化决策过程中主动予以干预的权利,即对自动化决策过程的全程参与。
[13]在GDPR的规定中,此项权利不仅赋予了数据主体在事后阶段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该决定并受到相应约束的权利,同时也蕴含了与此相关的反对权、知情权、人工干预权、表达权等丰富的配套行权体系。[3]数治不只是提升了行政监管的效率,更带来国家治理能力的升级。从这些年的实施情况来看,法院不愿、不能、不敢行使附带审查权的情况相当普遍。
再如,《土地管理法》第51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立法实践来看,禁止国家立法权转授的红线有时也没有得到坚守,其他层面的立法权转授更是较为常见,已有不少公民遭受因立法权转授带来的权益损害。(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2)授权立法中的某些事项不宜作统一规定,需要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形作出规定。
再如,《个人所得税法》授权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34]英国公法学者威廉·韦德认为:权力合法行使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它应当由被授予权力的主体行使,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不能行使。
但对何种情形下立法权可以转授,理论上未有确切的标准。[7]参见赵一单:《央地两级授权立法的体系性思考》,《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1期,第93页。为将立法权转授纳入法治轨道,立法者应考虑扩大禁止立法权转授的适用范围,限制立法权转授的层级和方式,同时完善跨层级授权立法的制度通道,并将立法权转授纳入备案审查和法院附带审查的范围。在法律效力上,虽然二者同为次级立法,但法条授权立法可以对上位法进行变通,而执行立法必须严守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
李德旺:《基于暂停法律适用的立法授权研究》,《现代法学》2021年第4期,第177页。禁止立法权转授条款的设计可遵循以禁止为原则以允许为例外的立法思路,在《立法法》第12条第2款之下再增设一款:对不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事项,以及不具外部效力的国家机构内部管理事项,可以进行立法权转授。在《立法法》将国家监察委制定监察法规的权力职权化则可预防此类问题。第二,立法权转授主要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完成,但有时立法权转授也可通过决定、命令、批准、批复等方式实现。
国务院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未对该条进行具体化,而是又专门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因此,镇江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大的授权制定的《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及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依据。
[25]参见周宇骏:《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立法:问题与理据》,《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第40页。实践中,禁止立法权转授作为控制授权立法的一道闸门不断受到冲击,行政机关基于立法权转授制定了不少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67]参见王春业:《论我国立法被授权主体的扩容》,《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9期,第19-20页。[41]参见杨某诉吉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行初277号行政判决书。其中,先行先试型立法权转授是指最上位的立法机关尚未对某事项立法,而授权下位立法者先行先试,下位立法者又将其中某些事项的立法权授予其他机关。首先,作出授权的方式不同。[19]我国香港地区也将法条授权视为授权立法的主要形式。[46]再如,在孙文英诉宣州市人民政府案中,原告孙文英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第1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4条第1款均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安徽省却将制定选定办法的权力转授给了市政府,因此,市政府制定的选定办法违反了《立法法》第12条。
[4]See Peter H.Aranson,Ernest Gellhorn Glen O.Robinson,Theory of Legislative Delegation,68 Cornell Law Review 1,6 (1982).[5]参见孙某英、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终513号行政判决书。如果扩大适用《立法法》第12条的禁止立法权转授原则,税收行政立法中大量根据立法权转授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都将面临合法性危机。
第二,如果是以全权(plenary)方式作出的授权,那么这种情况不适用禁止权力转授原则。二是禁止立法权转授的方式仅限于特别授权(专门授权决定)的转授,而未禁止法条授权的转授。
[61]但由于大国治理的复杂性和立法行为本身的局限性,国家立法机关很难对所有法律保留事项做到事无巨细的规定。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一方面划定了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为期10年的禁捕期,另一方面又授权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2期。三、禁止立法权转授的依据(一)禁止立法权转授的理论依据对于转授权行为,西方法治国家有法谚云:授权的权力不能再转授(Delegatus Non-Potest Delegare),在实践中奉行禁止权力转授原则。在公法领域,转授权包括了立法权的转授、行政权的转授和司法权的转授等类型。将执行立法排除在授权立法范围之外已经相当具有中国特色,再否定法条授权的授权立法性质就未免走得太远了。
[50]尽管《刑法》第96条强调只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才能够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入罪的形式要件。[65]各国之所以普遍禁止立法权转授,就是因为离开了形式合法性原则的约束,就很难再对转授权立法进行有效控制。
然而,一直以来,中国法学界都是在只能由法律规定这种意义上使用法律保留的,《立法法》第8条列举了11种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该条款也被视为中国法上的法律保留条款。例如,《教育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法条授权立法和执行立法反倒被归为一类,被统称为配套立法。但不少省份则将此补偿标准制定权转授给了设区的市。
根据农业农村部的转授权,长江流域不少沿线城市将禁捕期提前到2021年1月1日之前。[14]See Hermann Pünder,Democratic Legitimation of Delegated Legislation:A Comparative View on the American,British and German Law,58 Th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353,356-357 (2009).[15]例如,根据《立法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国务院有权为法律的执行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有权就《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制定行政法规。[62]又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33]参见姚魏:《论浦东新区法规的性质、位阶与权限》,《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9期,第39页。
在世界范围内,法条授权立法比特别授权立法更为普遍,授权立法主要是指法条授权立法。[24](三)立法权转授的形态按照授权主体来划分,立法权转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全国人大将其某项专属立法权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后者又将其转授给其他国家机关。
如果是其他类型的立法权转授,且对公民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可以《立法法》第96条规定的超越权限为由改变或撤销。[42]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解读》又重申了这一立场。
[59]对此,税法学界针对严守税收法定的传统立场提出了质疑,强调税收法定不等于税收法治。[52]参见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4刑初4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